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50%怎么理解
針對生產、生活性服務行業的企業,就是取得四個服務行業的銷售額占其總體銷售額(服務銷售額 其他銷售額【如銷售貨物的銷售額等】)的比例超過50%,才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政策.
增值稅四項服務加計抵減政策
一、政策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如有結余加計抵減額,可有推遲勾選認證、真實業務前提下的提前開票、未開票收入申報等合規操作.
二、適用對象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所有銷售額均應納入計算;對于差額征稅的,以差額前銷售額納入計算.
三、條件判斷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 明確符合條件的銷售額計算期間,僅以此期間的銷售額比重來判斷.
不得以其他期間的銷售額來確認計算.
如老企業不得以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如是2019年6月1日新設立的企業,自6月1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來判斷,不得以7月1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來判斷.不論該企業在6月1日起3個月期間是否為一般納稅人.

疑惑:月份中間開業的,銷售額如何計算?
如:2019年4月20日設立,自設立之日4月20日至7月20日嗎?難道要按開具發票的日期來計算銷售額?不符合財稅常規,不應表述為自設立之日,應為設立當月、設立次月或者以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的月份起.
2. 2020年是否符合條件,是以2019年全年銷售額來計算確定.
對于老企業,只要2018/5-2019/4期間銷售額比重符合條件,不論2019年全年銷售額比重如何變化,均可加計抵減.
3.條件判斷期間與享受加計抵減期間是錯期的.
假設某老企業在2019年6月1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只要自2018/4-2019/3期間的銷售額符合條件,2019/6-2019/12的進項稅額均可加計抵減.
四、抵減規則
1. 當期計提: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當期可計提的與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要求是一致的.
疑惑:只規定在確定適用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只有這一個時間點補提.如果漏提,在其他月份是否允許補提?
不得計提的有:未勾選認證的;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對應的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不得計提的與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要求是一致的.
2. 當期抵減:先正常計算應納稅額,再考慮加計抵減稅額.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加計抵減稅額結轉下期;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且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且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抵減或結轉下期.
3. 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五、會計處理
第一種方式:計提,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貸:其他收益;
實際抵減,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
未實現抵減的,提前計入了其他收益.
第二種方式:計提,借:應交稅費-待抵減進項稅額加計 貸:遞延收益;實際抵減,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減進項稅額加計;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調減或停止抵減,借:遞延收益 貸:應交稅費-待抵減進項稅額加計
使得加計抵減稅額中未抵減的結余能夠明晰核算,不會與正常進項稅額的留抵混淆.
但是,如增設二級科目,應在4月1日前就要明確規定.會為只有33個月的加計抵減政策修訂增值稅會計處理辦法嗎?
第三種方式:計提,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稅額加計) 貸:遞延收益; 實際抵減,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調減或停止抵減,借:遞延收益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減進項稅額加計)
未抵減的結余不能明晰核算,會與正常進項稅額的留抵混淆.
第四種方式: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計提加計抵減稅額) 貸:銀行存款
未抵減的結余不能明晰核算,會與正常進項稅額的留抵混淆.
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50%怎么理解一文會計學堂小編就大致講完了,為了防范稅收流失風險和納稅人據實充分享受政策,同時兼顧政策的及時落地,小編建議采用"預先判斷享受、年度自行調整"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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