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
先按企業利潤計提: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預繳時做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會計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未轉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等原因,預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當作“預收賬款”處理。因此,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操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盤預售之前,會計上“主營業務收入”為0,而期間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利潤總額往往會出現負數,也就是虧損。開盤預售時,一方面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然后計算實際利潤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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