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稅需要繳納嗎
財稅〔2012〕4號文件明確,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根據國資委文件,甲公司取得丙公司無償劃轉的土地、房屋3500萬元,且丙為甲的全資子公司,免征契稅。

政策解讀:
條例和細則對征稅對象進行了列舉,涉及個人房屋權屬轉移的征稅對象主要是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等。因此,個人購買房屋、受贈房屋、交換房屋等都應當繳納契稅。
繼承房屋、離婚后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房屋、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落實政策歸還私房產權等不屬于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行為的,不需要繳納契稅。
哪些行為屬于轉移土地和房屋權屬應交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第一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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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