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房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截止時間?

2019-04-12 11: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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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房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截止時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文件明確: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也就是說,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截止繳納幾種情況 對于房地產企業開發房地產項目而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何時截止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時間,從全國情況看,房地產開發企業截止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時間的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不再繳納土地使用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征稅指引》(穗地稅稅一函﹝2010﹞9號)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商品房開發,其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至時間為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核發時間的當月末。對于取得多個預售(銷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以預售(銷售)許可證記載的可銷售面積作為計算扣除應稅土地面積的依據,即:預售(銷售)許可證可扣除應稅土地面積=開發項目總應稅土地面積×(預售(銷售)許可證可銷售面積/項目總可銷售面積)。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之后,將商品房轉為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或銷售)后的,不再繳納土地使用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303號)明確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全年應納稅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上一個年度的稅款清算。

房屋竣工交付后,不再繳納土地使用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關于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為房屋交付使用的當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為合同約定時間。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使用的,為房屋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公共配套設施占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為該公共配套設施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房屋竣工交付后,并為小業主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再繳納土地使用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土地面積中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并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按“房屋交付時間和購房者房屋產權登記時間孰先”的原則確定。

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等于(已銷售房屋的建筑面積除以開發項目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總占地面積。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期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4月征期應以土地總面積扣除截止當年3月31日累計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上半年應納的稅款。10月征期以土地總面積扣除截止當年9月30日累計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下半年應納的稅款。”

如何判斷房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截止時間?

如何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停止繳稅期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0號)第二條規定:“計稅面積的確定(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標注的土地面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暫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面積中扣除。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已銷售房屋的建筑面積÷開發項目房屋總建筑面積)×總占地面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規定: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如何判斷房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截止時間由會計學堂整理,在房產以及土地等所有權在狀態發生改變的時候,一些稅務的義務的截止時間啥年過是有關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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