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溢價款能否土地增值稅扣除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有關費用。
參照《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各種形式的返還款,地方稅務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返還款不允許扣除,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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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溢價能否抵扣土地增值稅嗎
從法律形式角度,股權轉讓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征稅范圍,因此有企業,尤其是商業地產會成立項目公司,并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土地轉讓以規避土地增值稅。原理倒是與國際稅收中的間接轉讓股權類似。
一般情況下,地稅局均按照法律形式不予征稅土地增值稅,但也有地稅局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和反避稅的考慮,自行(可能)或向總局請示能否就上述事項征收土地增值稅。可以說,只要請示的,總局均答復同意征收的。

土地競拍時支付的傭金可否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因此不應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但可以計入管理費用計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規定:“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因此工程部門發生的辦公費-差旅費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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