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如何處理

2019-05-12 21: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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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生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普通發票專用)》(以下簡稱《證明單》),以開具紅字普通發票。

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如何處理

納稅人發生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普通發票專用)》(以下簡稱《證明單》),以開具紅字普通發票。

納稅人申請開具《證明單》時,應同時附送以下查驗資料和證件: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辦人身份證明;

3、相關發票的發票聯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證件。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報送需查驗的資料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的,并報經相關審批崗審批后,當日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普通發票專用)》,交納稅人。

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如何處理

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區別在哪里

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是2007年以前開具負數發票時使用的文書(國稅發[1993]150號),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是2007年1月1日的新規定(國稅發[2007]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

......

第十二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如何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就進貨而言,企業退還商品的可能性也有百分之幾,如果是打折商品,對方還可能會索要折讓證明,你知道如何處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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