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涉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否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規定: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p>

房屋權屬轉移,哪些情形需要繳納契稅
1、房屋權屬轉移,需要繳納契稅的情形有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2、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3、相關問題
(1)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于拆遷還房,被拆遷人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可免征契稅;如果因超面積還房等因素,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對補繳款的部分,按規定征收稅。
(2)對于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稅率,只限于個人購買,對于單位購買或者單位及個人通過贈與、交換等非購置行為取得普通住房,應統一適用法定稅率3%.
(3)房屋繼承契稅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4)房屋產權證增加產權人契稅
對于因家庭關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權屬增加或者減少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屬于轉讓或贈與行為,對權屬承受人(增加的權利人或剩余權利人),應按所承受的份額,適用規定的稅率征稅。婚姻關系的共同共有權屬人增減以及法定繼承除外。
(5)家庭財產分割征稅
家庭財產分割中涉及房地產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分立行為。家庭財產分割是否征稅,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不征收契稅;對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應按贈與征收契稅。
(6)離婚造成房屋產權變更不需要繳納契稅。
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時,無論確權到任何一方,屬于房產共有權的變動,非產權轉移行為,均不征契稅。
(7)公司分立涉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屬傳承原公司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公司分立涉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否繳納契稅,房屋、土地權屬的轉移是否繳納契稅的七類情況大家是否都有學習過,如果沒有,可以咨詢學習有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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