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稅依據是什么?

2019-06-01 22: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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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稅依據是什么,現如今的稅務政策變得=復雜起來,對應的稅務工作的實際問題,你需要搜索與之有關的稅務依據,這就是你工作的第一步。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經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征收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因此,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按上述規定處理。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稅依據是什么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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