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經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征收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因此,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按上述規定處理。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計稅依據是什么由會計學堂提供,這類的問題說白了都是政策,找到文件,不難知道,一般最大的問題是記不住,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熟能生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