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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國營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納稅義務人。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包括行政、事業及其他單位)為納稅人。以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包括營業外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后的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大中型國營企業適用55%的固定比例稅率;小型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和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國營企業所得稅按年征收,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額的計算辦法有:(1)適用55%固定比例稅率的,為應納稅所得額乘稅率;(2)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的,預繳稅款時,當月應將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求得全年應納稅額,當月再換算為累計應納稅額,求得本月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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