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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所得稅是以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對象征收的稅。根據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并于198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獨立經營或與我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我國境內雖未設立機構,但取得來源我國的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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