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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中高于原計稅基礎的增加值=(4000-3500)×60%=300(萬元)
乙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部分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300×200÷(200+2200)=25(萬元)。
乙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部分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300×200÷(200+2200)=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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