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展廳領用的產品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嗎
企業展廳領用的產品具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展廳領用產品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不視同銷售。

不視同銷售當做銷售行為來處理的有哪些?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企業展廳領用的產品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嗎,小編曾在往期的內容中不止一次的提過,作為一名企業的財會人員一定要對本企業、本企業所在行業的財稅政策、法規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會計學堂,財會知識的充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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