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地下建筑應當分攤土地成本嗎?

2019-06-17 10: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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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地下建筑應當分攤土地成本嗎,地下建筑,一般就是停車位,納稅人一般時擁有地下建筑的產權,是否要和住房一樣分攤土地成本呢,本文從地下家住是否取得土地證以及土地成本等方面分析,閱讀如下。

納稅人地下建筑應當分攤土地成本嗎

地下建筑如果不計容積率,原則上不分攤土地成本。筆者認為,如果購買地下建筑不能取得土地證,則不應當分攤土地成本。有些地區對地下建筑專門發放地下土地證,筆者認為此情形下仍然不應當分攤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地下室可以分攤土地成本嗎

如果地下室也視同銷售不動產被稅局征收了營業稅,就可以分攤,否則不可以!

納稅人地下建筑應當分攤土地成本嗎

地下室 土地成本認識

地下室是否確認土地成本,從國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統籌開發利用地下、地上空間,加強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的要求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從長期開發利用來看,地下空間存在土地成本。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和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1]第8號)也是根據相關精神于2011年即確立了這一方向,蘇州工業園區在此之前即開始實施。

根據蘇州市蘇府規字[2011]第8號通知第十一條: 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格,按照分層利用、區別用途的原則,并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土地用途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文體娛樂用地的,從地表開始,其地下一層參照所在區域相對應用途基準地價折算為樓面地價的30%確定,其中屬于開敞式(下沉式) 或者地鐵延伸地下空間的,在開敞式(下沉式)廣場及地鐵出入通道外圍 30 米半徑范圍內按照 60%確定;其余用地參照同等區域工業用途基準地價的40%確定。”

基于上述理由,對于蘇州工業園區有明確產權的地下車位,因已明確予以確權,則應考慮分攤土地成本,考慮地下車位總體屬于輔助性開發產物,與地上建筑同標準分攤土地成本不盡合理,建議可參照上述蘇府規字[2011]第8號通知第十一條分攤的標準進行土地成本的分攤,對于大多數情況即按地上土地成本的30%標準計地下土地成本。

對于其他無產權的地下車位,由于無確權,也不計容,建議不計算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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