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土增稅清算時成本的確認是怎樣的
依據《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兔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對分到房屋后土地增值稅如何征收的問題,沒有文件做相關的規定。針對上述情況,請問:
(1)對于提供土地的一方,我公司內部有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在整個過程中要繳納兩道土地增值稅:一是提供土地合作建房時,視同銷售部分土地,按換房屋的公允價值確認轉讓土地的收入,賬面的土地成本視為成本計算土地增值稅;二是分得房屋再銷售時的土地增值稅,按轉讓舊房屋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整個過程中只繳納一道土地增值稅:就是分得房屋再銷售時的土地增值稅,按實際售價確認收入,賬面的土地成本確認成本。
(2)對于提供資金一方,在整個過程中只繳納一道土地增值稅,就是分得房屋再銷售時,但對于再銷售時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又有兩種不同觀點(對收入的確認沒有異議,只就成本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該種合作方式的實質是“以物易物”,在計算分得房屋再銷售的計稅本應該按換出去房屋的公允價值確認再加上分得房屋的建安成本確認。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計算分得房屋再銷售的計稅本為建設該合作項目發生的所有建安成本支出。依據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中的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這種觀點認為,在成本確認方面,各稅種確認的原則應該保持一致。
(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第六條一款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合作建房土增稅清算時成本怎么確認為會計學堂整理,合作項目的合作方式有多種,有些是簡單寫的,比如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好了本文就說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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