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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暫行條例是我國征收契稅的基本法規。1950年3月31日由政務院第二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1950年4月3日政務院發布,1954年6月11日財政部奉政務院 (54) 政財習字第48號批示的(54)財農范字第58號通知修改。該條例適用范圍是: 鄉村以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為限,城市全國通用。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土地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契約的承受人。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 及相當于縣(市) 的人民政府。 契稅稅率是: 買契稅,按買價征收6%; 典契稅,按典價征收3%; 贈與契稅,按現值價格征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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