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會計分錄
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以核算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不動產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假設購入某不動產1000,進項稅額為110,分錄如下:
第一年: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貸:銀行存款 1110
第二年: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會計分錄為會計學堂整理,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在分期抵扣方面的政策規定是不同的,在抵扣進項稅額方面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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