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社保個稅收回的會計分錄?
答:通常情況下,企業都是在下月發放上月的工資并繳納上月的社保公積金,個稅是在當期申報繳納.這里我們假設,社保及的繳納在工資發放之后,則發放工資時視為個稅和社保的收回,應作如下分錄:
1、工資計提(應發工資數)
借:制造費用-工資 (生產人員)
管理費用-工資 (管理人員)
銷售費用-工資 (銷售人員)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企業繳納的五險一金
借:制造費用 (生產人員)
管理費用 (管理人員)
銷售費用 (銷售人員)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 / 醫療等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上面1和2可以合并處理,這里分開是為了說明問題
3、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發工資數)
貸: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實發工資數)
其他應付款-養老 / 醫療等 (代扣代繳金額)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代扣代繳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金額)
4、實際交納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 / 醫療等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未代扣代繳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有什么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扣繳義務人法律責任的規定如下: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工資社保個稅收回的會計分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工資是關系每個人切身利益的事,掌握工資的所有計提、發放分錄也是財務人必須的,實務操作中可能會出現各種新問題,你可以直接提問學堂的老師,給予你有幫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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