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薪酬會計上與稅收的處理差異

2019-08-24 15: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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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薪酬會計上與稅收的處理差異,財稅的話題不少,尤其是在稅法改革之后,不少論題都將這前后的實務變化作為論述目標,本文說說職工薪酬這一個對象,詳情如下。

職工薪酬會計上與稅收的處理差異

職工薪酬新準則的制定與國際慣例趨同,進一步擴大了謹慎性原則的應用范圍,增加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會計方法選擇和業務處理程序也更加符合業務的經濟實質。但因會計與稅收的目標和原則不一致,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仍存在一定差異。

工資、薪金方面。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遵循實際發生原則、合理性原則及特定人員工資、薪金加計扣除等原則。實際發生原則要求企業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當期實際發生的工資,已計提尚未發放的應付工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于年末計提的應付未付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放的,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如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發放的,則應予以納稅調增。合理性原則要求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特定人員工資、薪金加計扣除是稅法為鼓勵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加計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將股權激勵在工資、薪金支出項目單列出來,應關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點的規定,即對于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會計處理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在實際行權時方可稅前扣除。

職工福利費方面。稅法強調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企業在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時,應將計算出的當期實際發生的福利費總額,與工資總額(稅法口徑的工資總額)的14%進行比較,超支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部分超支數額構成性差異,不得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方面。企業超出稅法規定范圍和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只有實際繳納的金額方可扣除,對于提而未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提取數但未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調增的金額,允許在實際繳納年度作納稅調減。

職工薪酬會計上與稅收的處理差異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稅法口徑的工資、薪金總額的2%,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不允許扣除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實際上允許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項目,細化列示了“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和“按稅收規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兩個子項目,體現了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類型納稅人的稅收扶持。

應付職工薪酬會計分錄是什么

1、工資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養老,醫療.失業自己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現金(實際發放給員工的)

3、交納社保費、住房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單位負擔部分)

--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應付福利費--醫療保險(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養老,醫療.失業自己負擔部分)

--住房公積金(自己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職工薪酬會計上與稅收的處理差異的整理如上,稅法革新后,內資企業對于職工薪酬的稅前扣除在實務上的策略會十分留意,作為財務人,你肯定也注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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