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后原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
答: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在合同變更以前,由于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后,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變更會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合同變更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后原來的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在原來的合同上,是不具備有法律效應的了,但是可以保留原有合同上的規定事項,這個是被允許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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